南阳理工学院精神文 明建设工作条例

  目 录

  第一章  总则
  
  
 
 第五章 奖惩
 
 第六章 附则
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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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 总 则

 第一条
   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,有力地促进了我院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。为使创建活动经常化、制度化规范化、科学化,保证创建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,根据《高等教育法》及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
 第二条
  精神文明建设实行统一领导,分级负责,程序管理。
 (一)在党委的领导下,学院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(下设办公室)统一领导全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各系、处级单位成立相应组织开展工作。
 (二)创建活动实行逐级管理,即:学院负责系、处级单位的考核、命名、奖惩;系、处级单位负责下属的科 、室、组、班等单位和个人的考核、命名、奖惩(结果需报学院)。
 (三)实行申报考核制
 学院半年初评,年终总评。总评前,自查达标者可向学院写出申报文明单位报告,学院再行组织考评。文明个人(含教工、学生)须向所在单位填写文明个人申报表,再由单位负责考核。

 第三条
  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称号分两级,即:标兵文明单位、标兵文明个人;文明单位、文明个人。其中,标兵文明单位由学院组织考核、命名、奖惩;标兵文明个人由学院分配计划,各系(处)考核,院党委、院行政审批、命名、奖惩。标兵文明单位和标兵文明个人评选条件为:表现更优秀,业绩更突出,公众更认可。系、处级文明单位由单位申报,院文明办审定。实行定量考核者,标兵级应达95分以上。
 
  第四条
  考评、命名原则
 (一)准确性:考评手段要多样,能定量者尽可定量(单位考评一律定量化)。
 (二)公开性:各级各类考评结果一律向大家公示,待充分吸纳意见后确定。
 (三)递进性:具备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资格者,方可申报标兵文明单位或标兵文明个人;具备标兵文明单位或标兵文明个人者,方可申报市、省级文明单位或文明个人。
 (四)时限性: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文明称号有效期为二年,超过二年未获相应称号,视为自动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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