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明教工标准
(一)负责考评单位:教工所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。
(二)考评办法
各单位文明办应建立职工日常文明档案,每学期、学年结合群众测评,领导集体审议等形式考核确定。具体办法和细则由各单位根据本条例精神自行制定,并报学院文明办审核、备案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评为文明教工
1、有违犯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的;
2、有有损于学校形象和集体荣誉行为的;
3、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;
4、违犯党纪、校规校纪受到党政纪处分及院、系等通报批评的;
5、违背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利用职务之便搞不正之风的;
6、酗酒闹事、聚众赌博、打架斗殴、传播淫秽书籍及音像制品的;
7、搞封建迷信、参加邪教的;
8、对重大事故、事件负有责任的;